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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日期:2018/5/2 10:42:0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实名确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级、各岗位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

第二条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的使用情况应当与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第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当严格按照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 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高层、地下建筑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在订立合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达到: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

3、室内外消火栓完整好用,灭火器材配置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第八条 实名落实消防巡查责任。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重点部位还要定时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同时还应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逐级报告。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建筑内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第十条 实名落实消防设施维保责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一条 实名落实控制室值班人员责任,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名确定值班人员并公布,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第十二条 所有人员达到“三懂四会”的要求。体育场馆、会堂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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